不提證供起訴條件
近日劇情來到一宗因買六合彩而起的盜竊罪指控,代表被告的律師親身走到律政司衙門提議不提證供起訴,雙方討論到的條件包括要被告「認罪」和「賠償一半金額」云云。 「不提證供起訴」的程序的確存在,但整個劇情的鋪排卻完全與現實的運作不符。
11/5/2009 · 在裁判法院中, 控方可在正式審訊前向法庭提出不提証供起訴 (Offer No Evidence O.N.E.). 咁裁判官就會依據Cap.227第85條在有追溯條件下立即釋放被告. 但此項釋放並不禁制其後就同一事實再作出控訴. 裁判官可釋放被告前下令被告要 Bind over.
3/9/2018 · 不提證供起訴,多見於犯案情節較為輕微的案件,並通常伴以「簽保」和「守行為」這兩件法寶。但凡刑事案件,舉證指控被告有罪的責任全都在於控方,倘若控方「不提證供」的話,亦即代表着被告在沒有足夠的理據之下被控,故此只能撤銷指控,而被告亦能
「不提證供起訴」的程序的確存在,但整個劇情的鋪排卻完全與現實的運作不符。基層工人一直不明白,為何大台硬是喜歡安排民、刑事訴訟各方的商談硬是要當面進行的。檢控官也好、律師也罷,每秒鐘都是日理萬機價值不菲,何況對訟雙方談判茲事體大,就算不諳法律只談常理,當然會傾向用
對被告來說,此安排的可取之處是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沒有留案底。另一方面,法庭亦可透過此安排而防止被告再犯,從而亦維護了公義。一般來說,不提證供起訴而被告簽保守行為之安排,需要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之批准才可實行。
刑事案件控方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簡稱O.N.E),過去時有發生,但也有曾引起爭議的事例。例如《太陽報》曾報道,2003年8月18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22歲南韓籍女子金吉梅涉嫌藏毒案,控方律政司接納辯方提出被告正申請移民美國的理由,不提證
30/7/2011 · 和解協議當中牽涉到一個頗重要的法律環節——O.N.E.。O.N.E.是甚麼?這並非「一字咁淺」,而是法律術語中Offer No Evidence(不提證供起訴)的簡寫。 不提證供起訴,多見於犯案情節較為輕微的案件,並通常伴以「簽保」和「守行為」這兩件法寶。
另一方面,法庭亦可透過此安排,防止被告再干犯類似的錯事,從而亦維護了公義。 一般來說,不提證供起訴、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之安排,需要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批准,才可以實行。
2016年新界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正義聯盟」主席李偲嫣,涉嫌沒有按選舉法例,處置合共22,530元選舉捐贈,被廉署控告一項選舉舞弊罪名,李偲嫣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原定今天開審,李偲嫣獲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她需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 律政司檢控
【本報訊】主持宗教電視節目及撰寫專欄的牧師梁永善,涉嫌在連鎖店偷竊一盒安全套,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控方昨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改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1年方式處理及向店舖賠
根據李爾今(8日)在沙田法院承認的案情,李爾今年4月持旅遊簽證來港,卻在佐敦一桌球室授徒,單人授課收費每小時1千元。他 原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今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准李爾以1千元簽保守行
至本星期五(6月8日)開審之際,法庭接納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批准斯蒂芬·李以1000港元(127美元;817元人民幣)「自簽擔保守行為」12個月
崔建邦毆打鄺敏慧案件經「簽簿守行為」(Bound Over)程序解決,獲撤銷控罪,黃國桐律師表示:「『簽簿守行為』多數用於案情輕微嘅案件,首要條件係犯事人要承認案情,控方判斷犯事人背景後提出不提證供起訴,再經警方、律政署、法官嘅同意及批准,犯事人先可以獲准不留案底自簽擔保。
簽保守行為 倘若得到控辯雙方的同意,法院可要求被告人簽保守行為。由於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技術上您不會被定罪,所以不會留有案底。條件是您要承諾在一段時間內(如18個月)行為良好和遵守法紀,否則便須繳付擔保金。
6/4/2019 · 亂吹兩句, 唔好當真. 問律師, 至穩陣. 刑事案被補後獲准保釋等報到呢個時候搵律師有無用?? – 起碼可以初步提下件案有無得打, 有無灣轉, 例如, 守行為, 有咩要做定先, 例如, 求情信. 定係等confirm 出庭charge 咩野之後先搵?
【大紀元4月16日訊】繼房署高官潘啟迪和法官阮雲道之子干犯刑事罪,獲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後,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昨日又再以「公眾利益」為由
【桌球手Stephen Lee來港收錢教波 涉違反逗留條件】 【獲不提證供起訴 須簽保守行為一年】 曾排名世界第五的英國桌球手李爾涉嫌在香港收錢教波,原本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李爾要簽保守行為一年。 #有線新聞 #李爾 #StephenLee #違反逗留條件 #桌球
案件經過長達97天的審訊後,控方因涉案艙單經過案中案審訊後不獲呈堂,故就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不提證供起訴,法官今裁定5名被告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串謀洗黑錢罪全部不成立。
請支持《眾新聞》,成為訂戶 2016年新界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正義聯盟」主席李偲嫣,涉嫌沒有按選舉法例,處置合共22,530元選舉捐贈,被廉署控告一項選舉舞弊罪名,李偲嫣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原定今天開審,李偲嫣獲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她需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
朗思國際學校(THINK)涉嫌在崇正中學位於長沙灣廣利道校舍違規營運中、小學,涉事學校需停課。時任朗思校監兼校董否認8項傳票罪,案件今日(12日)在九龍城法院開審。控方就其中一項違反教育條例的控罪不提證供起訴,其控罪獲撤銷。
在衡量案情後,該商戶東主獲准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方式換取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 同樣地,在訂定牌照條件 方面,政府亦是秉持不鼓勵賭博的原則而訂定。例如,政府不容許有關遊戲或競賽提供現金獎、要求贏取獎品的機會不應是
【更新】 休班男警先後在葵芳及觀塘的連鎖服裝店UNIQLO偷竊,並疑不肯與到場調查的同袍合作,被控兩項盜竊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案件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涉案休班警承認兩項盜竊罪,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
因此,涉嫌在留港期間非法工作的訪客可被拘捕;如證據充足,有關人士會被起訴違反逗留條件 (二)我們並沒有在第(一)項的被起訴人士當中,最終被定罪、獲無罪釋放或獲不提證供起訴的相關統計。
其中最佳的選擇,就是建議控方完全「不提證供起訴」。一般而言,要令控方接納「不提證供起訴」的建議,被告人亦要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協–就是要承認控方的案情。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為換取控方不提證供,而承認案情,法律上並不等同「認罪」。
// 近日劇情來到一宗因買六合彩而起的盜竊罪指控,代表被告的律師親身走到律政司衙門提議不提證供起訴,雙方討論到的條件包括要被告「認罪」和「賠償一半金額」云云。 「不提證供起訴」的程序的確存在,但整個劇情的鋪排卻完全與現實的運作不符。
【本報訊】上世紀六十年代涉及毒品案之後棄保潛逃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昨在高院申請撤銷法庭頒佈的通緝令。已屆76歲的馬,希望死前能回港。律政司表明對馬的申請立場中立,更透露因年代久遠現已無足夠證據,已跟馬談妥若他返港,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了事。主審法官陳慶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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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來說,此安排的可取之處是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沒有留案底。另一方面,法庭亦可透過此安排而防止被告再犯,從而亦維護了公義。一般來說,不提證供起訴而被告簽保守行為之安排,需要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之批准才可實行。
【本報訊】因申請律政司檢控官職位時隱瞞盜竊案底罪成而遭革職的前政府高級律師區婉華, 一年及 八年干犯店舖盜竊時,都獲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惟她近日涉嫌再於超市偷零食,案件昨於東區法院提堂時,控方表明堅持起訴。
入境處人員到場調查,發現有一名日本籍年輕女咖啡師疑似在該店做「黑工」,在10分鐘內為不同客人沖了6杯咖啡,於是將她拘捕。女咖啡師早前否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控方今決定不提證供起訴,咖啡師獲准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1年了事。
10/2/2010 · 梁永善於去年八月十三日被控在藥房偷竊安全套,案件於今年一月八日結案,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即不就案件舉證),梁永善簽保守行為一年,不留案底。 梁永善在會上交代案情:六月十四日晚,他與妻女到萬寧購物,先後以信用卡簽賬兩次。
26/1/2020 · 【Now新聞台】終審法院上星期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涵蓋範圍,不應該包括使用自己電腦或手機犯案。法院在有關判決後首次審理同類案件,控方申請押後被拒絕,最後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 被告是一名三十歲男子
在日常刑事程序操作中,被指控者的律師會根據《檢控守則》與檢控人員探討以刑事檢控以外的其他方法處理案件。沒有告到法庭已被撤銷的案件並不罕見。即使已經開始了刑事訴訟程序,檢控方也可以「不提證供」(「Offer No Evidence」,簡稱「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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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CB(2)656/00-01(03)號文件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項 ‘檢控政策所考慮到的公眾利益’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秘書在㆓零零零年十㆓ 月㆓十日致律政司司長的函件 表示,該委員會希望在㆓零零㆒
繁:不提證供起訴 简:不提证供起诉 0 Tags: Trial Proceedings 審訊程序 Category All Terms 全部詞彙 Business, Economy and Finance 商業、經濟與金融 Culture and Media 文化與媒體 Environment,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環境及漁農業
其後以「不提證供起訴」方式,撤銷對她的「過期居留」控罪,但入境處即日再以Yuli在港「無親無故、無地方住」為由,把她拘留在青山灣入境事務
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原定昨天在東區法院開審,但控辯雙方在開庭前終於達成共識,同意讓兩名被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法庭最終下令二人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並承諾日後不再犯任何罪行,特別是涉
【本報訊】曹格涉嫌當街追打側田被捕,更可能面臨起訴。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法例,普通襲擊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但一般而言,若被告認罪,律政司仍可視乎案件嚴重程度向法庭申請讓被告簽保守行為,甚至不提證供起訴,可不留案底;但若被告曾有多次犯案紀錄,獲考慮守行為的機會則較
一輛新巴去年10月深夜途經銅鑼灣軒尼詩道車站上落客後,一對疑「追車尾」未能上車的男女,突然衝出馬路攔截巴士,其中一名男途人遭人推跌,案件今(23日)在東區法院再訊,兩名被告繼續毋須答辯,女被告稱已透過律師去信律政司,想申請不提證供起訴,現正等候律政司回覆。男被告則透過律師
被告Nozomi Takiguchi(滝口希),24歲,被控今年6月8日違反逗留條件,即以遊客身份訪港,留港期間卻從事有薪或無薪的僱佣工作。案件原定今日開審,控方卻表示若果被告願意承認案情,可以用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作者: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全文授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當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顯有成立犯罪之可能,除提起公訴(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法院審理外,現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權限,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兩項偵查中的轉向處遇,在上一篇「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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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文,19歲,因工作上的問題與同事爭執打架,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陳大文打算承認控罪 。 陳大文一年前亦因與家人動粗而被控普通襲擊,當時獲法庭不提證供起訴,准以$1000簽保守行為一年。
16/5/2009 · 不如就請lz等良民證下來時再看有沒有吧 因為我之前的了解是,上述比較像”絕對不起訴” 所以跟本不會有判決,也就沒有前科,因為檢方認為無罪 不過如果是”相對不起訴” 是因為檢方認為你的本刑太輕了,交附判決跟本是浪費時間,抓去關又太重